355 附錄
第六十五條
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鍰之收缴,依I般法定程序辦理,其收據無法交付者,附卷備查。罰鍰收繳後, 有代保管物件依法應發還者,於執行完畢立即發還,並於收繳之通知單通知聯左方空白處書「代保管物件 發還」字樣,吿知收件人簽名或蓋章,並載明發還時間。
第六十六條
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受處罰吊扣、吊銷、註銷者,執行時應分別收繳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後,製發執行單 交付被處分人收執。
前項執行吊扣、吊銷、註銷汽車牌照者,應同時繳送其車輛號牌及行車執照。
第|項之執行單為吊扣處分者,於吊扣期滿,被處分人領回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時,處罰機關應將執行單 收回附卷.,如執行單遺失者,應由受處分人或其委託之人切結附卷。
執業登記證經處罰吊銷、註銷處分時,處罰機關應收繳該執業登記證後,併同裁決書副本移送該管警察機 關處理;受處分人逾期不繳送執業登記證者,由處罰機關通知該管警察機關處理之。
第六^H條
處罰機關處理本條例第六十三條應予記點及第I I十九條、第三十條、第三十八條、第六十三條之I應予記 違規紀錄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,其作業處理要點由交通部另訂之。
汽車駕駛人違規記點資料,汽車、機車應分別處理,並分別執行吊扣、吊銷其駕駛執照處分。
車族理法院356
第六十八條
不服處罰機關裁決依法聲明異議,而已執行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,經法院裁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確定 者,處罰機關應依法院之裁定執行。
第六十九條
執行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之吊扣 ' 吊銷、註銷處分,由處罰機關登錄於公路監理電腦資料檔案。
前項吊扣處分,並應設置吊扣汽車牌照、駕駛執照處分登記簿,登記其吊扣之起迄日期及發還日期,以備 檢閲查核。
第七十條
處罰機關執行吊銷、註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時,應將收繳之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移送該管公路監理機關 銷燬。
第七十I條(刪除)
第七十I |條
汽車所有人、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,經執行吊扣 ' 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或經逕行註銷其汽車 牌照、駕駛執照而不繳交到案者,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發現仍繼續駕駛或行駛者,應依本條例第十I I條或 第I |十|條之規定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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