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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族理法院352
登記,俟案件移到後再併案處理。
第五十八條
行為人逾自動繳納期限-始向代收機構繳納罰鍰者,代收機構不得收繳罰鍰。但以信用卡或金融卡轉帳等 其他方式繳納罰鍰者,不在此限。
自動繳納罰鍰事件,一經繳納罰鍰結案,不得再提出異議。
第八章異議處理 第五十九條
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,受處分人不服處罰,依法聲明異議者,處罰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五日內,製作 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聲明異議移送書,將案卷及有關證物連同聲明異議書狀,送交該管地方法 院審理。
第六十條
聲明異議事件除法院已依職權或依原處罰機關或受處分人之聲請,有停止執行之裁定外,原裁決依下列規 定處理之:
I、原裁決罰鍰或追繳欠費者,所收繳之罰鍰及欠費暫予登記。
I 1、原裁決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,仍依規定執行如執行吊扣期間已屆滿而法院尚未裁定確定者,

353 附錄
應即發還該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。
三、原裁決吊銷汽車牌照、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者,應暫予保管各該應受吊銷處分之證 ' 照。
四、原裁決沒入其車輛、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 ' 測速雷達感應器 ' 攤棚攤架者,均應暫予保管。
五、原裁決施以講習者,暫不予講習。
前項各款,應俟法院裁定確定後,依其裁定執行。
第九章易處 第六十|條
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,受處分人於裁決後逾十五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,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 定確定,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、駕駛執照者,依下列規定處理:
I、罰鍰不繳者,如受處分人領有有效之汽車車牌照、駕駛執照時,得以新台幣每滿I千元罰鍰折算易處 吊扣汽車牌照、駕駛執照I個月,不足|千元者以I千元計算,但易處吊扣期限不得逾三個月,受處 分人仍不於十五日限期內繳送汽車牌照 ' 駕駛執照者,吊銷其汽車牌照 ' 駕駛執照。
I I '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、駕駛執照者,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,受處分人仍不於十五日限期內繳送汽車 牌照或駕駛執照者,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。
三、經處分吊銷、註銷汽車牌照、駕駛執照者,由處罰機關逕行註銷。
四、經處分吊銷、註銷執業登記證者,由處罰機關於裁決確定後,移送該管警察機關逕行註銷。
五、經處分沒入拼裝車輛、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 ' 測速雷達感應器、攤棚、攤架者-於裁決確定後銷

車族理法院354
燬。
六、經處分追繳欠費者,於裁決確定後,將裁決書抄本移送應收欠費之機關以憑追缴欠費。
前項第I款之受處分人,如無汽車牌照、駕駛執照可資易處吊扣時,得就原處分或裁定確定之罰鍰加倍處 罰,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,移送法院強制執行。
依第I項各款所為之處罰,均應於裁決書處罰主文內填記明確,罰鍰折算易處吊扣處分之標準,並應於裁 決書附記欄內記明;依前項規定加倍處罰罰鍰之數額、繳納期限、逾期不繳納時,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等, 亦應於裁決書處罰主文記明,其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,應填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強制執行移送 書,檢附有關文件移請管轄地方法院辦理。
處罰機關逕行註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,應填製註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處分通知書,通知受處分人。 第六十I |條(刪除)
第六十三條(刪除)
第六十四條
慢車駕駛人 ' 行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,應施以交通安全講習者,於接獲通知後而不遵規定時間參加 安全講習者,依其違反行為法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。
第十章執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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