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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參考法條——
民法
第一百八十四條
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 亦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
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自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
第一百八十八條
受僱人因執行職務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由飧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自:損害賠償責任。但選任受僱人及監 督其職務之執行,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,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。
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,不能受損害赔償時,法院因其牮請,4斟的if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,令 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。
僱用人賠償損害時,對於气侵權行為之受俺人,有求償權。
第一百九十二條
不法侵害池人致死者,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,亦應員損害賠憤責任。
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,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自'損害賠償責任。
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,於前項損害賠馆適用之。

車族理法院 34
第一百九十五條
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谜康 ' 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標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愎名譽之適當處分。 前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己依契約承諾,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
前二項規定,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準用之。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
第一百三十四條
行人穿越道路,應依左列規定:
1 設有行人穿越道、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,須經由行人穿越道、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,不得 在其三十公尺範圍内穿越道路。
二 在禁止穿越或設有劃分島或護糊之路段,不得穿越道路。
三行人穿越道有警察指揮或有燈光號it者,應依警察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。無警察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,應小心迅速通行。
四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’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。
五在未設有行人穿越道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,應注意左右無來車,始可小心迅速穿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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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來看看若上、下坡時都用同樣排擋的情形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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